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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議員人身財產安全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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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年12月3日 14:03: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 LEGISLATION
法律名稱: 諮議員人身財產安全保護辦法
立法單位: 諮議府
法律類型: 行政法
立法屆期: 第二屆
立法日期: 2025-10-24
第一次修訂日期:
第二次修訂日期:
其他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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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諮議員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提供即時、有效之保護,確保諮議員能無畏無懼履行職責,維護諮議府之獨立運作與國家法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治安機關,係指負責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之相關政府機關,包括但不限於侍衛府、司法機關及其他經執政府指定之安全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之保護對象,除諮議員本人外,並得擴及與其具密切關係之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其配偶、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及同居人等,經治安機關認定確有遭受危害之虞者。

第四條
諮議員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或關係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得透過以下管道通知治安機關尋求保護:
一、 直接向侍衛府報案或尋求協助。
二、 透過諮議府秘書處聯繫侍衛府。
三、 透過其所屬黨團向侍衛府提出協助請求。 侍衛府接獲通知後,應立即受理並啟動評估機制。

第五條
治安機關接獲通知後,應於最短時間內指派專責人員,對危害情勢進行初步評估,包括但不限於:
一、 威脅的具體性、明確性及可信度。
二、 潛在加害人之背景、動機與行為模式。
三、 諮議員及其關係人之脆弱程度。
四、 危害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 經評估後,應將危害風險分為不同等級,並據以啟動相應之保護措施。

第六條
侍衛府應依據危害評估結果與風險等級,主動採取下列或必要之保護措施
一、 緊急應變: 如有即時危險,應立即派員實施人身保護,並逮捕或隔離加害人。
二、 人身安全保護:
1. 提供駐地侍衛或隨安人員保護。
2. 加強諮議員住居所、辦公室及經常出入場所之巡邏與監控。
3. 提供緊急求助裝置或警報系統。
4. 協助評估並改善住居所或辦公室之安全防護。
三、 資訊安全保護:
1. 協助諮議員本人及其關係人,審視並強化其個人資訊之安全防護。
2. 對於涉及威脅恐嚇之數位證據,進行蒐證與保全。
四、 財產安全保護:
1. 協助評估並強化諮議員及其關係人重要財產之安全措施。
2. 對遭受危害之財產,協助蒐證並依法處理。
五、 法律協助:
1. 提供相關法律諮詢,協助諮議員依法提出告訴或求償。
2. 協調司法機關,處理相關案件。
六、 心理支持: 提供諮議員及其關係人必要之心理輔導與支持服務。
七、 身分保密: 在不影響執法且經當事人同意下,對受保護諮議員身分資訊予以適當保密。

第七條
侍衛府在執行保護任務時,得視需要向其他政府部門、地方政府或相關專業團體請求協助,包括但不限於醫療、社福、心理輔導等資源,以提供全面性之保護。

第八條
本辦法之細部執行規範、預算編列、人員配置及其他未盡事宜,應由執政府會同諮議府共同訂定施行細則,以確保保護措施之周延與有效性。施行細則應定期檢討修正,以因應實際需求。        

第九條
保護措施之啟動與解除,應由侍衛府依據危害情勢之變化進行評估,並得與受保護諮議員或諮議府秘書處保持溝通。

第十條
任何對諮議員因行使職權而施加強暴、脅迫或恐嚇之行為,侍衛府應依法嚴懲,絕不姑息,以維護國家法治尊嚴。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執政府會同諮議府發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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