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忠信 發表於 2026年3月27日 13:07:21

欽定大雲帝國憲章

帝國憲章Imperial Constitutional Charter
序 PROLEGOMENON
萬象肇於混沌,大雲崛於靈明。大雲帝國(以下簡稱「帝國」)立國於三綱鼎立之基:至高無上之皇權、護佑家國之聖權、以及理性秩序之政治權。三者各司其職,協而不悖,共奉日月昭昭之道。All phenomena arise from the Void; the Great Cloud Empire emerged from the luminous clarity of the awakened mind. The Empire is constituted upon an indissoluble triune: the Eternal Imperial Sovereignty, the Sacred Dharmic Authority of the national religion, and the Rational Political Order. These three powers are coordinate yet hierarchical, unified in service to the perpetuity of the Empire under Heaven.
帝國奉佛教為立國之道,以明心寺為護國之廟,以慈悲之心施政、以智慧之光立法、以平等之念視萬民。The Empire enshrines Buddhism as its foundational spiritual heritage, recognizes Mingxin Temple as the national protector temple, and governs by the principles of compassion, legislates by the light of wisdom, and regards all subjects through the eye of equanimity.
本憲章乃帝國最高之規範文書。凡法律、政令、詔書、行政處分、及一切公權力行使,皆不得牴觸本憲章之規定,牴觸者,一律無效。This Charter is the supreme juridical instrument of the Empire. All laws, edicts, ordinances, administrative acts, and exercises of public authority inconsistent herewith are void to the extent of such inconsistency.
第一典、立國第一條(國體) 大雲帝國乃主權獨立、以文明為本之帝制微型國家,建立於皇權、聖權、政治權三者之鼎足基礎之上,不可分割,永世長存。
第二條(三權位階) 帝國之三權,有其位階秩序。皇權居於一切權力之上,其效力及於全帝國,凌駕於聖權及政治權之上。聖權在宗教、文化、精神領域,與政治權具同等尊嚴;其行使不得牴觸皇權。政治權分行政、立法、司法三支,各依本憲章及法律行事;不得侵奪皇權或聖權之專屬職掌。
第三條(帝國象徵) 帝國正式國名為大雲帝國。帝國立國宗教為佛教。明心寺為帝國護國寺,永享至尊之宗教地位。帝國之根本大法為本憲章。
第二典、皇權第四條(皇帝) 皇權具現於皇帝一身。皇位乃帝國永恆主權之化身,依帝室法典所定之繼承規則,由雲氏皇族世代相承。
第五條(皇帝大權) 皇帝行使至高特權,包括但不限於: (一) 頒布具最高法律效力之聖旨。(二) 統率帝國武裝力量,為最高統帥。(三) 任免政務大臣及憲法法庭大法官。(四) 批准與外國及諸侯所簽訂之條約。(五) 大赦、赦免、減刑及復權。(六) 授予帝國勳章、爵位、榮銜及各類殊榮。(七) 召集及解散議務府。(八) 依職就任明心寺住持,兼任佛務府首長。
第六條(皇帝之神聖不可侵犯性) 皇帝之人身神聖且不可侵犯。皇帝所為之一切行為,不受司法審查。任何人不得對皇帝提起訴訟。
第七條(攝政) 皇帝未成年、無行為能力或缺位時,由皇務府組成攝政委員會,共同代行皇帝職權,直至皇帝復位或新帝即位為止。
第八條(皇務府) 皇務府為皇權之行政體現。其首長為皇帝;其次長為皇后及太子。皇務府成員限雲氏皇族、後宮嬪妃及宮廷宦官,並對外代表皇帝意志,協助聖旨之施行。皇務府對內監督宗室及諸侯,並得行審計、調查之職。
第九條(帝室法典) 皇位繼承、帝族組成及帝室內部治理,概依帝室法典規範。帝室法典由聖旨頒布,不受議務府立法審查之拘束。
第十條(八議制) 下列各類之人,在任何刑事訴訟程序中,均得於判決前向皇帝陳情,請求特別審議:議親:謂皇帝六等以內之血親及姻親。議故:謂長久蒙受皇帝特殊眷顧、深得侍見之故舊。議功:謂於軍事或民政方面建立巨大勛業、名登太常者。議賢:謂言行足以為世人法則之大德賢人。議能:謂才幹足以整軍旅、治政務、為帝王良輔之大才。議勤:謂長期恪守官職、夙夜奉公,或出使遠方、歷經艱難之大勤者。議貴:謂爵一品、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議賓:謂承前代宗嗣、為帝國賓客之人。凡犯十惡之人,不得援引八議。
第三典、聖權第十一條(立國宗教) 佛教為大雲帝國之立國宗教。佛法之精神,包含但不限於慈悲、智慧、及平等捨觀,應滲透帝國之治理理念、文化精神及法律詮釋。
第十二條(護國寺) 明心寺為帝國護國寺,享有永久之最高宗教地位。其廟宇、文物及精神傳承受本憲章及一切帝國法律之絕對保護。
第十三條(佛務府) 佛務府為聖權之制度體現。皇帝為佛務府首長,依職兼任明心寺住持。國師為佛務府次長,依職兼任明心寺副住持,平日代皇帝行使宗教職權。佛務府成員應為明心寺或依法承認之出家僧侶。
第十四條(佛務府之職掌) 佛務府行使下列職掌:(一) 主持國家宗教祭典及具帝國意義之儀式。(二) 定調及傳播大雲帝國之文化遺產、風俗習慣及核心價值。(三) 監管全帝國之道德及文化教育。(四) 依職委派帝國大學副校長。(五) 當然議員席位:國師依職兼任議務府議員一席。
第四典、人權第十五條(平等權) 所有臣民在法律前一律平等。不得因種族、性別、語言、宗教信仰或社會地位而為不合理之差別對待,惟帝室法典或其他法律所設之區分,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居住遷徙自由) 臣民有在帝國領土內自由選擇居所及遷徙之權利。出入帝國之自由,依法律規定行之。
第十七條(言論自由) 臣民有以言語、文字、出版及其他方式表達意見之自由。新聞及創作之自由,受本憲章保障,惟以符合本憲章末條所定之前提原則為限。
第十八條(信仰自由) 臣民有信奉宗教及哲學信念之自由。國家不得強制臣民信奉、修行或放棄任何宗教。
第十九條(人身自由) 非依法律之正當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審判或處罰任何臣民。任何遭拘禁者,得依法向管轄法院聲請人身保護令。
第二十條(生存、工作及財產權) 臣民享有生命權、從事合法職業之勞動權,以及取得、持有及讓與財產之財產權。國家非為公共目的且給予公正補償,不得徵收私有財產。
第二十一條(婚姻自由) 達法定年齡之人,有與出於自願之適婚對象締結婚姻之自由。此自由受本憲章第三十條所定之禁止近親婚姻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二條(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臣民有向帝國機關提出請願、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以及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權利。任何人不得因正當行使本條所定權利而受不利益。
第二十三條(參政權) 凡符合法律所定資格之臣民,有參與立法選舉之投票權,及依法擔任公職或參選之權利。
第二十四條(受教權及受教義務) 臣民有接受教育之權利及義務。帝國大學之入學資格,對全體臣民開放。
第二十五條(納稅義務) 臣民有依法律規定繳納稅捐之義務。稅捐之種類、稅率及徵收方式,應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六條(忠誠義務) 臣民對皇帝、帝國及憲政秩序負有忠誠義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服務義務) 達法定年齡且符合條件之臣民,得依法律之規定,應徵服國家服務,包含軍事及民事役務。
第二十八條(權利前提原則) 本憲章所保障之一切權利,以下列各款所定之前提為行使之限制:(一) 不得冒犯皇帝之神聖尊嚴與權威。(二) 不得侵犯帝國之社會善良風俗及公共利益。(三) 不得危害帝國之領土完整及主權獨立。(四) 不得違反帝國與其維持正式關係之現實國家之適用法律。(五) 不得觸犯本憲章第五典所定之十惡任何一條。任何權利之行使若違反前述前提,不受本憲章之保障。
第五典、刑綱壹、十惡 下列各款行為,構成帝國法律中最重大之惡行,稱為「十惡」。十惡不設追訴時效,犯十惡者不得援引第十條所定之八議,且凡律例中未注明緩決字樣者,均以立決論。一曰謀反:謂圖謀危害帝國社稷之存續、顛覆帝國政體,或以任何方式策動足以動搖帝國根基之陰謀。二曰謀大逆:謂圖謀損毀宗廟、皇陵及宮闕,或策動足以摧毀帝國精神與物質文化遺址之行動。三曰謀叛:謂圖謀背棄本國,投附外國,或以外國立場觸犯帝國法律,或圖謀出賣帝國利益者,包含間諜活動、破壞及勾引外國勢力干預帝國事務。四曰惡逆:謂毆打或圖謀殺害血親、配偶或姻親者。五曰朋黨:謂未經皇帝核可,擅自組織政黨、團體、結社、隊伍或集會,圖謀不軌或擾亂帝國秩序。六曰大不敬:謂竊取御祭之物、乘輿服御之物;偽造御璽;擅自竄改御藥;製備御膳違反規制;以言語辱罵、嘲諷、公開批評、欺騙、挑釁、冒充或圖謀取代皇帝。七曰不孝:謂嘲笑、辱罵或詛咒血親、配偶、姻親或祖先;怠於奉養義務;居喪期間作樂娛遊;聞近親喪訊而匿不舉哀;謊稱或漫不經心地提及親屬之死亡。八曰不義:謂以言語辱罵、毆打或弒殺本屬長官、授業師或軍事指揮官;軍士違抗命令;丈夫死亡後,妻子匿不舉哀、作樂嬉遊、脫去喪服、從吉或再嫁。九曰內亂:謂與六等以內之親屬締結婚約、談婚論嫁或發生性關係。十曰褻瀆:謂於任何宗教儀式、慶典或異文化活動中,汙辱、嘲笑、惡意模仿或不敬神靈,或故意損毀宗教器物、聖典及神聖遺址。
貳、五刑 帝國刑罰分五等,凡刑罰之適用,皆依本憲章及帝國法律之規定。一、笞刑:古稱擊罰,寓有廉恥懲戒之意。於帝國數位領域,改施禁言處分。量刑按分鐘計,分笞一十、三十、六十、九十、一百二十、一百八十分鐘。二、勞刑:罪犯愧於社稷,應服務大眾,以公益貼帖反饋帝國。需於指定區域發數量不等之帖,增進公眾活躍度。量刑按帖數計,分勞一十、三十、六十、九十、一百二十帖。三、徒刑:徒者古為奴也,今指監禁於官方監獄,以供反思過錯。分:拘役一至三十天;有期徒刑一至二百四十個月;無期徒刑。四、流刑:不忍刑殺,流放遠方,寓仁恕之意。受刑者喪失論壇登錄資格(封鎖IP),期滿方允回歸。量刑按月計,分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個月。五、死刑:分四等:(甲)立決:凡律例中未注監候字樣者,均為立決。(乙)監候:凡律例中注明監候字樣者,暫緩執行,待復議。   (丙)斬:刪除帳號。   (丁)凌遲:刪除帳號並封鎖IP,情節最重。
第六典、政治權壹、最高行政機關:政務府第二十九條(政務府之組成) 政務府為帝國最高行政機關。政務府之首長為政務大臣,由議務府多數黨或多數聯盟推派,由皇帝以聖旨任命。其任期以議務府之信任為存續基礎,議務府通過不信任案時,首相應即辭職。政務府行政政策,整體向議務府負責,個別事項向其所轄署局負責。
第三十條(政務府三署) 政務府下設三署,各有其從屬局處:(一)內政署 負責帝國境內治安及民政事務,下轄:   法務局:檢察、調查、執法;財務局:稅收、財政、金融監管;教務局:教育行政及帝國考試。 (二)地政署 負責土地、戶籍及公共建設事務,下轄:   庶務局:戶政事務、地政事務、公共工程。(三)國防外務署 負責國防及對外關係,下轄:   軍務局:帝國武裝力量之指揮與行政;外務局:對外關係、條約事務、諸侯事務。
貳、最高立法機關:議務府第三十一條(議務府之組成) 議務府為帝國最高立法機關,設議員十二席:(甲) 不分區議員七席,依全帝國比例代表制選出。(乙) 神州區域議員二席,由神州區域選民選出。(丙) 丹州區域議員二席,由丹州區域選民選出。(丁) 當然議員一席,由國師兼任。
第三十二條(議務府之職掌) 議務府依法行使下列職掌:(一) 制定、修正及廢止法律。(二) 審查及批准年度國家預算。(三) 依第九典之規定提案修憲。(四) 對政務府官員進行質詢及考察。(五) 行使聽證、調查等監察性職權。(六) 審查特定高階官員之任命同意。(七) 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之決議,通過對政務大臣之不信任案。
參、最高司法機關:法務府
第三十三條(法院體系) 法務府行使帝國政治權中之司法審判權,設四級法院:(一)憲法法庭:為帝國最高審判機關,設大法官五名,由皇帝於議務府確認後任命,任期固定,不得連任。行使憲法及法律之統一解釋權,並審理機關間權限爭議及基本權利侵害案件。(二)最高法院:為非憲法事項之終審上訴法院,統一非憲法爭議之法律見解。(三)高等法院:為中級上訴法院,審查地方法院之判決。(四)地方法院:為一審法院,就各類民刑案件進行初始審判。
第三十四條(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受本憲章之保障。任何政府機關不得干涉任何審判程序或司法裁決。法官於執行職務時,僅受本憲章及法律之拘束,不受任何機關或個人之指令。
第七典、地方第三十五條(封建制度) 帝國領土採封建體制,由依法受封之諸侯及藩王治理其各自封地,受皇帝宗主權之制約。
第三十六條(自治權) 諸侯及藩王在其封地內享有自治行政之權,包括頒布地方條令、管理地方事務及維護秩序之權。惟任何地方行為不得牴觸聖旨或帝國法律。
第三十七條(封建義務) 每位諸侯及藩王對皇帝負有下列封建義務:(一) 效忠與臣服之義務。(二) 奉召出征或供奉文武役務之義務。(三) 於其封地內維護帝國法律及本憲章之義務。(四) 依帝國賦稅徵收標準繳納賦稅之義務。
第三十八條(冊封與削爵) 諸侯資格由冊封聖旨設立,並得因違反封建義務或犯十惡之一,由削爵聖旨予以廢除。
第三十九條(藩屬監督) 皇務府對所有諸侯及藩王行使監督及審計職權。外務局負責處理與藩屬領地之正式往來。
第八典、國策第四十條(帝國大學) 帝國設帝國大學,為帝國最高學府。凡帝國臣民,一經取得臣民身份,即成為帝國大學之學生。帝國大學以自主學習為教育理念,開設各類課程,配置完整教材,供學生自行研讀,不設教師授課制度。其畢業標準,以通過教務局主持之帝國考試為準。帝國大學向與帝國締有學歷相互承認條約之友邦開放入學資格。締約友邦得在佛務府核可後,於帝國大學平台上開設課程。帝國大學副校長由佛務府委派,校長由政務府教務局局長兼任。
第四十一條(外交政策) 帝國外交以相互尊重、主權平等及和平共處為基礎原則。條約之締結、外國之承認及使節之任命,為皇帝之特權,由政務府外務局提供建議。 帝國得承認友邦,並締結友好、通商、學術交流及相互承認等條約。
第四十二條(國防) 帝國維持帝國武裝力量,以保衛帝國主權及領土完整。武裝力量最高統帥為皇帝。軍務局在政務府之指導下,負責武裝力量之日常行政管理。
第四十三條(民生與社會國原則) 帝國應致力保障全體臣民之物質福祉與有尊嚴之生存條件。國家應推動公共衛生、社會保障及帝國發展成果之公平分配。一切社會政策,應以佛教法義之「悲」為精神依歸,體現執政之慈悲本懷。
第九典、修憲第四十四條(修憲程序) 本憲章之修改,依下列程序為之:(一) 修憲提案由議務府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聯署提出,或由皇帝以聖旨提出。(二) 提案須經議務府全體議員四分之三之絕對多數決議通過。(三) 修憲條文應以聖旨認可後,方正式生效。
第四十五條(憲章不可修改條款) 下列各款規定,超越一切修憲程序,永不得修改:(一) 皇權之至高地位。(二) 佛教為立國宗教及明心寺為帝國護國寺之地位。(三) 帝國主權之不可分割性。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欽定大雲帝國憲章